天津同裕晟商贸有限公司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等租赁合同上诉案 合同解除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天津同裕晟商贸有限公司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红桥勤俭加油加气站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052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王诚

曹磊

魏峰

曹磊

魏峰

法官解说
1、关于租赁物所有权尚未转移条件下买受人能否取得出租人资格.
当事人通过买卖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再将租赁物出租,系行使所有权项下的使用和收益的权能,其具备出租人资格,应无疑义。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作为租赁物买受人的同裕晟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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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2013)红民初字第436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四终字第0527号判决书。
2、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天津同裕晟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军,天津同裕晟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诚,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
负责人高栋平,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红桥勤俭加油加气站。
负责人周建国,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津销售分公司红桥勤俭加油加气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4、 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南宝龙;审判员:王霞;人民陪审员:李经玉。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俊;审判员:石刚;代理审判员:谢宏
6、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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