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等诉淮安市洪玛电动车有限公司等公司解散案 公司解散、认定标准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初字第084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宗建飞

刘国振

刘国振

法官解说
本案为股东请求解散公司诉讼。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该规定可以看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判决书: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2014)浦商初字第0844号判决书。
2.案由:公司解散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郭某,男,汉族,1967年7月25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河区。
原告:于某,女,汉族,1964年6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宗建飞,江苏兴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洪玛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浦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蒋某2,男,汉族,1970年6月20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浦区。
第三人:蒋某1,女,汉族,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同上。
两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国振,江苏岸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代理审判员:刘强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