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通天威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南通市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 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说明义务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11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一、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公开规范性文件中价格核定依据及制定文件的法律依据。显然,被告制定文件的行为属于抽象行政行为。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明确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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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4)港行初字第00113号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南通天威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戴建军。
委托代理人陈刚江苏晨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市物价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南通市物价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东强江苏崇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刘海燕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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