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奋发(FUN)企业有限公司诉厦门东区联合开发公司等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案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民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5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国英 单位:
本案是因物业管理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是随着我国房地产制度改革步伐加快而出现的新类型案件。处理本案主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1.商品房销售后设立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是合法的。
原告诉称被告擅自委托沿海物业管理(厦门)有限公司管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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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厦房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闽民终字第19号。
2.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物业管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厦门奋发(FUN)企业有限公司(外商独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秋生洪秋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被上诉人):厦门市东区联合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泽旭厦门市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纪某,该公司综合处干部。
被告(被上诉人):沿海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某1,厦门香江花园筹建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卫星厦门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国英;审判员:张如曦:代理审判员:徐建伟。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乃慰;审判员:郑小丹;代理审判员:郑庆铭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4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5月22日(经院长报批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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