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绵竹剑某春酒厂诉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等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知初字第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11月2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岗 单位:
本案是随着人们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而不断出现的典型的不正当竞争侵权案件,它发生在虚假宣传、侵犯企业商誉中,具有独特性和一定的普遍意义。本案的关键是要解决好以下四个问题:
1.剑某春酒厂制曲和酿酒生产工艺是否为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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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成知初字第50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绵竹剑某春酒厂(以下简称剑某春酒厂)。
法定代表人:乔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学刘江红四川德阳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以下简称食品研究院)。
法定代表人:夏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食品研究院副院长。
被告:安徽省霍邱县中华玉泉酒厂(以下简称玉泉酒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江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储圣桥合肥君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霍邱县中华玉泉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玉泉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岗;代理审判员:黄勇;陪审员:赵蜀健
6.审结时间:200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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