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人抢劫案 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定性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夜伴酒吧

北京市欧亚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夜伴酒吧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627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何国发

法官解说
关于本案的犯罪的定性问题,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最本质的区别是二者所侵犯的客体不同,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且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目的是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产权利,故抢劫罪的本质系侵犯财产行为。寻衅滋事罪...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刑初字第2418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终字第627号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上诉人):王某(绰号"小布"),女,1985年11月27日出生,无业,2011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曾用名张某1),女, 1989年4月28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夜伴酒吧员工,2011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何国发,北京市欧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1990年12月27日出生,无业,2011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原审被告人:陈某(绰号"小雨"),女,1988年7月5日出生,北京市海淀区五道口夜伴酒吧员工,2011年11月11日因本案被逮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海菲:人民陪审员:陈萍芳;人民陪审员:宋力华。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虹;审判员:韩希慧吕晶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